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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車玩假的 企業逃漏稅出新招台中當鋪*台中免留車*台中汽機車借款*台中汽車借款*

時間:2016/07/27 點閱:1212 發佈:台中當舖-南屯區上順當舖

 

 
 
 

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
逃漏稅又有新招!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,近來查獲某企業與員工合資購買汽車,將車登記在公司名下,供員工公務及私人使用,卻將產生的折舊與修繕費共65萬元全數列報營業費用,遭補稅處罰逾百萬元。

企業因經營業務需求購置車輛,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可將折舊與修繕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扣除,不過,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,依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62條規定,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。

台北國稅局官員說明,甲君於2012年起受聘為某企業員工,並在2013年1月與公司合資買下一輛新台幣250萬元的汽車,約定由公司出資50萬元,剩餘200萬元由甲君自行負擔,並將車輛登記於公司名下,但該車除了供甲君業務上使用外,也供其私人使用。

然而,該企業申報隔年營所稅時,卻將該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、修繕費用15萬元,全數認列當年度營業費用,也就是說,公司實際僅出資50萬元,卻可抵65萬元的營業費用。

但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有逃漏稅款情事,依該企業與甲君的出資比例,核屬甲君個人使用的折舊費用40萬元、及修繕費用12萬元皆予剔除,並處2倍以下罰鍰,連補帶罰逾百萬元。

台北國稅局呼籲,若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,漏未申報所得或浮報相關費用,請儘速依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8條之1規定,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,在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,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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